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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贷款购车后,玩起了“人间蒸发”,至今未归还一分钱贷款;开发公司为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竟与公司员工假买房,从银行骗取了按揭贷款,套取银行资金;家长轻信出国中介的承诺,将孩子送到异国他乡求学,到头来竟然被迫辗转回国……类似的社会信用缺失的活生生的事件越来越多。 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去年南京的十大“不诚信”案件。法院同时希望通过媒体呼吁市民要增强防范意识和证据意识,共同实现“建信用南京城,做诚信南京人”。记者就此调查采访时也发现,当前社会信用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案例一:百余加盟商被“样板店”蒙骗
南京某饰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2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不久,就在全国多家报纸及该公司网站等媒体发布招募连锁加盟店的广告。该公司在广告及宣传资料中称,其招募的“XX饰品连锁项目”加盟店具有“绝低价格量贩式”、“无条件退货”、“超大利润空间”,对加盟店的投资回报、利润空间等进行了虚假宣传。该公司成立不到一个月,就在南京市发展了一家加盟店,该加盟店的店长系李某。该公司为了将该加盟店树为“样板店”,给予了该店免收加盟费、进货价低10%、返还装潢费10000元等优惠条件,并按照接待参观者的多少给予该店一定的补偿。该公司将一些想要了解连锁加盟店经营实绩并有加盟意向的人,安排到该“样板店”参观,并要该店按照该公司的接待要求向参观者宣传,即要求该店按照该公司所发的“参观专卖店时需要配合的有关问题”上的内容和要求向参观者作夸大宣传。
市民程某看到该公司发布的广告信息,参观了李某的“样板店”后,于2003年2月28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书,并交纳了32000元的加盟费,投入了13205元的装修费用。连锁店开业后,程某按照合同要求该公司提供“XX饰品”,由于该公司提供的“XX饰品”并非“绝低价格量贩式”,也未能做到“无条件退货”,经营也无“超大利润空间”,致使程某的连锁店无法继续经营,为此造成程某订货备用金损失800余元,经营损失8000余元。
法官点评: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该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没有向被特许人程某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资料,且通过广告、宣传资料的不实宣传,以及利用“样板店”对实际经营业绩进行虚假宣传,致使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此做法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公司这一行为构成欺诈。法院遂判令撤销程某与该公司的加盟合同书,返还程某的加盟费及订货备用金等,以及赔偿程某的装修费及经营损失。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案例二:轻信中介出国留学遭遇噩梦
东南亚某国一大学,委托该国教育中心招收中国学员,南京市一教育中介机构未核实信息,就与之合作,将几名学生送往该国学习。可南京学生到国外后,却因这所大学无权招收留学生而滞留国外,进退两难。回国后,学生将该中介机构告到法院。
1999年,东南亚某国的玛拉学院,以爱尔兰都伯林学院在其学院内开设ACCA课程为由,委托该国一教育中心在中国招收ACCA学员。2000年,这家教育中心又与南京一家海外教育服务中心签订代理协议,委托其在南京招收学员。23岁的刘芳交了5000元服务费后,该机构为刘芳办妥赴该国入境签证。当年10月,刘芳获得留学签证,成为玛拉学院学生,开始学习英语课程。
原以为能顺利完成学业,哪料风波突起。2001年6月,该校董事局认为招收国外学生违反学校办学宗旨,要求终止接受任何外国学生,并撤出已招收的留学生。此后刘芳只能在玛拉学院旁听,直至2002年黯然回国。刘芳回国后,就将南京这家教育中介机构告到法院,索赔15万元。据调查,该机构在给刘芳办理留学事宜时,尚未获得留学中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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