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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七一”表彰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近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市直卫生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为保障全市人民健康做出了显著成绩。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进工作,局党委决定,结合建党87周年,于今年“七一”前夕,命名表彰一批市直卫生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基层党建工作示范单位、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现就做好推荐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这次评选表彰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省九次和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认真总结2006年以来市直卫生系统的党建工作,以宣传学习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典型为主要内容,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展现新时期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动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把党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推荐条件 1、先进基层党组织基本条件:领导班子好,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协作,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党员干部队伍好,先锋模范作用明显,党员干部较好地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工作业绩好,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各项工作成绩显著;工作机制好,党组织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群众反映好,坚持以人为本,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党员和群众拥护。 2、基层党建工作示范单位基本条件:具备先进基层党组织的条件;党建工作更具特色、更富创新、更有影响,能够代表卫生局党建工作先进水平;领导班子坚强团结,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健全规范,党的活动经常、富有成效,党建工作制度和基础设施完善配套;党建工作促进卫生工作发展成效显著,业务工作在本系统走在前列;党群、干群关系和谐融洽,人民群众满意。 3、优秀共产党员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工作业绩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熟练掌握本职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干事创业,在本职岗位上作出优异成绩;服务群众好,牢记宗旨、心系群众,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履行义务好,积极执行党组织决议、决定,敢于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思想作风好,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在各方面都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优秀党务工作者基本条件:具备优秀共产党员的条件;刻苦学习运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理论,具备一定的党建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热爱和熟悉党务工作,善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党性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在党员和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有3年以上党务工作经历。 推荐工作中,要适当考虑离退休党员和老干部党支部。 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原则上不推荐本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表彰数量和评选办法 这次评选表彰的名额是,先进基层党组织7个,基层党建工作示范单位3个,优秀共产党员70名,优秀党务工作者10名。优秀共产党员表彰名额由局党委根据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数量,适当考虑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情况确定(见附表)。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由各单位党组织对照评选条件自我申报,然后由局党委研究确定。基层党建工作示范单位由局党委根据先进基层党组织申报情况研究确定。设立党委和党总支的单位可申报本单位的先进党支部参加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评选。对上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认真填写呈报表(一式两份,16K纸打印),先进集体附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连同电子版于6月23日前报局政工科。 四、组织领导 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标准条件,严格推选程序,确保好中选优,充分体现先进性。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把握条件,注重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广泛听取党内外干部职工的意见。要把推优评先的过程作为认真总结基层党组织建设经验的过程,作为学习身边先进、宣传先进典型、争创一流业绩的过程,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再上新水平的过程,精心组织,严格把关,保证质量,确保创先争优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通过评选表彰,广造舆论声势,大力宣传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模范事迹,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中形成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浓厚氛围,激发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投身卫生改革与发展的热情,推动卫生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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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 国发[199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调动全国人民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国务院决定,1995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表彰全国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在改革和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 这次大会拟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3000名。表彰范围是:1989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工农业生产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 二、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筹委会受国务院委托负责审批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并领导表彰大会的筹备工作,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罗干提任筹委会主任,中国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丁华,人事部部长宋德福,劳动部部长李伯勇,国家经贸委主任王忠禹,国家教委主任朱开轩,国家科委副主任朱丽兰,农业部部长刘江,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胡光宝,国务院副秘书长李树文担任副主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宣部、团中央、全国妇联、北京市的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筹委会下设办公室,国务院副秘书长李树文兼任办公室主任,并设副主任若干人,筹委会办公室设在全国总工会。 三、工作要求 评选、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我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表彰大会的筹备工作。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要评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改革创新、事迹突出的先进人物。妇女、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通过评选活动,广泛宣传各行各业先进人物的模范事迹和崇高精神,动员广大群众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努力工作,为夺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新胜利而努力奋斗。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评选方法、评选数额分配等事项,由筹委会另行通知。 国 务 院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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