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转型时期到条例出台后的今天,多层次直销一直为法律所禁止。 在转型时期,对于选择雇佣推销人员的企业, 1998年6月18日国家三部委联合制定的第455号文件,明确规定:推销人员只能按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推销人员只能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2002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3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转型企业不得将雇佣的推销人员以部门、团队、小组等名目组成网络从事营销活动,转型企业对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金额计提报酬,不得对推销人员以介绍加入等名目为由计提任何报酬,推销活动不得借机为转型企业招募推销人员,发展下线。以上规定表明,国家严禁金字塔式传销的同时,对有店铺的多层次直销也明令禁止,对多层次直销的严禁意在使任何人员特别是不法人员无法利用这种营销方式危害社会。 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以上条款将多层次直销和国际上共同打击的金字塔式拉人头和交纳入门费行为一起,列为传销的三种行为之一。 但在实际运作中,从转型企业到现在的拿牌企业和未获牌准直销企业,多层次直销一刻也没有被真正禁止过。这其中当然有众多企业以规范的多层次方式运作,也不乏鱼龙混杂,把金字塔式欺诈运作的入门费和拉人头方式纳入其中,给直销企业和社会带来巨大的伤害,造就了一批又一批直销难民。如某一家转型企业转型经营期间疯狂炒作,在一个县产生了60多个钻石,后来只有两个存活了下来,造成全县民怨沸腾,人人喊打该公司的局面。而今天直销行业又形成了潜规则,拿牌企业的行为似乎都是合法的,正是这种潜规则使有的拿牌企业,在合法牌照的掩盖下,大行金字塔欺诈式收入门费和拉人头之风,继续坑害民众,而这种金字塔欺诈行为和规范的多层次直销是背道而驰的,这种潜规则同样害人至深。而大量无牌的准直销企业的不规范运作,也同样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这和多层次直销运作完全处于监管视线之外,有直接关系。 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再也不能无视这种在法律上的禁止早已名存实亡的事实,多层次直销法外运作的无政府状态的危害极大,只有真正的给予其法律地位,将其纳入管理轨道,才能更好的促进多层次直销的健康发展,并将其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小限度。
2,法律上禁止多层次直销带来的负面影响 如果说在1998年传销失控和2005年对多层次直销监管缺乏经验的条件下,在法律上全面禁止多层次直销运作,以确保社会稳定是必要的。但多层次直销法外运作已有12年(1998年转型期至今),虽然出现一些问题,但没有对社会稳定造成大的影响,总的来说是可控的。特别是《直销管理条例》出台后4年多时间内,事实存在的多层次直销运作,并没有给社会带来大的不良影响,反而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正面的积极效应,而真正造成社会危害的是人人喊打的金字塔欺诈运式的交入门费与拉从头传销,包括拿牌企业的金字塔欺诈运作。 在法律上禁止多层次直销带来了诸多不良的社会后果。 (1)严重的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一个法规的部分条款在实施过程中被全面背离,特别是绝大多数获牌企业和申牌企业在商务部官方网站上发表的企业声明,其郑重承诺“严禁团队计酬,奖金不超过30%上限和严格遵守区域经营的规定”等,几乎成为一纸空文,这在业界已成为笑柄,它严重的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严重的背离了党的实事求是的一贯宗旨,对社会主义价值体系造成了极大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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