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税率可能为0.3-0.8% 住宅纳入征税范围
不动产税(也称物业税、房产税)开征已成定局。而如何设定税率、税种?征收范围及对象、开征时间表等操作性方案如何?仍是悬念。
5月29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研中心”)不动产税改革研究课题组发布《中国不动产税研究第二期》报告,试图对以上问题做出政策性建议,有关意见汇总后,很快将上报国务院。
此课题与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从2004年开始联合开展,2004-2005年课题组第一期关于不动产税的研究成果(不动产税的基本理论和国际经验)上报了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第二阶段的研究把目光锁定在具有操作性的税制体系设计上。
“开征不动产税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可以说牵一发,动全身。只有经过缜密的方案设计,才可能减少今后在这项税收过程当中出现偏差。”同日,在课题组主办的“不动产税改革国际研讨会”上,国研中心副主任谢伏瞻强调。
不动产税从提出,激发了社会舆论的想象与争论,现在更多的是关注不动产税的开征时机以及征收方式。
会上,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相关部门官员及国内外专家齐聚,讨论课题组方案并把脉未来中国不动产税设计思路。
不动产税归哪级政府?
“从国际经验来看,不动产税一般作为级次较低的政府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课题组成员、国研中心社会发展部副部长林家彬,建议把不动产税归属为地方税。
对此原因,林家彬考虑是:不动产税课税对象稳定,不同地方政府的税源易于区分;地方政府可以做到对本地区的税源实行严格监控,既实现税收公平,又提高税收征收率;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事权需要,制定财产税差别税率。
最重要的是,不动产税收入主要用于为本地区提供公共服务,负担与受益的对应关系比较明确,即可以避免税款使用与地方生活福利脱节。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对此的分析是,当地方政府把不动产税培养成支柱型财产税时,就隐含着优化本地环境意义,即只要把投资环境优化做好,就是最主要的政绩。
由于我国的地方政府有四个层级,即使明确了不动产税作为地方税,仍需对不动产税在地方各个级次症结的归属问题进行讨论。
对此,课题组给出具体归属分配的思路性方案。
首先,省级政府不参与不动产税的分配。省级政府距离居民仍然较远,在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方面,它的作用是比较间接的。同时,如果不动产税的分享级次过多,也会导致地方税体系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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